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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婺源“游客失踪第一案”开庭         ★★★
江西婺源“游客失踪第一案”开庭
作者:吴仲银 文章来源:华东旅游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08-31 23:4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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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婺源“游客失踪第一案”开庭

“无证导游”让七旬游客“走上不归路”

  2011-8-31 作者:吴仲银 来源:华东旅游报



       “梦里老家,江西婺源”,这是江西婺源在央视播放形象片的广告语。然而,对于婺源人朱德枝来说,这句话竟一语成谶。

  “每听到这句话,我就心如刀绞,因为爸爸失踪快一年了,梦里我都想着他,盼着他回家……”

  朱德枝是婺源旺德福公司的总经理,她养父去年十月一日跟团赴上海旅游,至今未归(本报今年4月26日曾作‘婺源孝女含泪悬赏寻找失踪养父’报道)。于是一纸诉状把组团社婺源金山旅行社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寻亲花费22万余元。

  江西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应该是江西第一起游客参加旅行社组团的国内旅游走失事件。

  8月22日上午,这起江西“游客失踪第一案”在婺源县人民法院开庭,有着“中国最美乡村”美誉的婺源,不平静了……

  原告方:无证导游“忽悠”致游客失踪

  被告方:带团导游有县里发的“导游证”

  法庭上,原告被告双方就带队导游是否“忽悠”游客各执一词。

  虽然双方没有签订旅游合同,但原告认为这次旅游已经形成合同关系。

  原告问被告方证人“导游”黄丽有没有国家认可的省旅游局颁发的“导游从业资格证”和“导游证”时,黄丽说“有,但拿不出来”,原告再次问有还是没有,黄丽回答说“没有,但有县里发的‘导游证’”,原告请证人现场举证县里发的“导游证”,被告证人无法当场举证。

  原告方告诉记者,经网上查阅,带团“导游”黄丽,并没有取得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金山旅行社在明知带队人没有国家认可的导游资质,纵容非法带团,且导游过程紊乱,违背了“优质全程导游”的承诺,导致当事人朱春祥老人在上海走失,至今未归,旅行社应该负全部责任。

  记者在国家旅游局网站看到,《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第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而被告方则强调,旅行社所派遣的“导游”,有县里颁发的“导游证”,整个游程服务无过错,游客失踪属于“自行脱团”。

        主管部门:等司法程序走完后再处理

  对于这场旅游纠纷,作为当地旅游主管部门是啥态度。庭审当日下午,记者采访了婺源县旅游局。

  婺源县旅游局俞志兴局长表示,他已经接待过失踪人女儿朱德枝,局里对事件也有了调查内容。现在事件进入了司法程序,按照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游投诉处理方法》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可以不予受理。

  “但这不意味着我们不管,如果法院有了判决结果,根据案件中发生的违法违规内容,我们将严肃处理,同时这个案例也将警示全县旅游系统。”俞志兴说。

  专业人士:人身安全第一重要 无证导游不可想象

  对于婺源金山旅游社组团上海游致游客失踪近一年,江苏康辉旅行社的毛赛镕副总经理表示,作为同行,不可想象会有这样的事件发生。

  “作为组团社,多少人出游,就要安全的带回多少人,不让任何一位游客掉队,这是最基本的常识。”

  “如果组团社安排‘无证导游’带队,那就太可怕了,那是知法犯法,旅行社要承担严重的后果。”

  23日,庭审结束时,法官问双方愿不愿意调解,原告说同意接受调解,被告说不愿意接受调解,于是,法庭宣布将择日判决。

  整个过称,被告方表示不接受任何媒体的采访。

  本报将及时跟踪案件的发展。


编辑:晋帅兵

文章录入:戴向阳    责任编辑:戴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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