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和知识
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范和调整的客体来说,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可分为家庭承包关系和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关系。这两种承包关系的性质不同,法律规范和调整的方式也不一样。
土地承包的继承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区分三种不同的情况,对继承问题作出了规定。
第一,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
家庭承包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进行的承包,以农户为承包单位,承包过程强调公平,承包地具有强烈的社会保障功能。通过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的某个或者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
第二,承包人应得的收益可以依法继承
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依法应当获得的承包收益,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这里的“承包人”应当理解为承包户的家庭成员。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承包期内,家庭成员之一死亡的(如户主去世),承包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承包地由家庭其他成员继续耕种;但该成员依法应得的承包收益属于其遗产,应当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另一种情况是,在承包期内,承包户的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该土地上承包关系的承包方消亡,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但最后一个死亡的成员应当获得的承包收益,可以依法继承。
第三,林地的承包人死亡后可以继续承包。
考虑到林地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投资周期长,见效慢等,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在许多方面将林地与耕地、草地区别对待,这是符合实际的。按照该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林地的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在承包期内可以继续承包。这里主要是指,家庭承包的林地,在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最后一个死亡的家庭成员的继承人(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继承人),在承包期内均可以继续承包,直到承包期满。
我国的耕地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人均占有耕地数量少。1996年底我国耕地统计数为 14.32亿亩,人均耕地为 117亩,不及世界人均耕地 375亩的 1/3,而且农业生产条件相对较好的地区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要比农业生产条件相对较差的地区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要低。因此,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第二,耕地总体质量差,生产水平低。从全国范围来讲,我国的优质耕地少,抗自然灾害能力差.耕地中还有近亿亩坡度在25度以上,需逐步退耕。耕地质量差和耕地与水资源分布不均匀造成我国耕地的生产水平较低,与世界发达国家或农业发达国家相比,粮食单产相差100公斤以上。第三,耕地退化严重。我国许多耕地处于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受到荒漠化的影响。我国干旱、半干旱地区40%的耕地不同程度地退化,全国有30%左右的耕地不同程度受水土流失的危害。第四,耕地资源贫乏。据统计,我国耕地后备资源即使全部开发成耕地,人均增加耕地也不足0.1亩,而且建国以来,经过长期开发,剩余的后备耕地资源大多为质量差、开发难度大的土地。
林业建设方针
林业建设方针。根据《森林法》第五条的规定,我国林业建设的方针是,“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
农业法基本原则
1.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将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首位的原则。
2.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
3.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保护农民利益的原则。
4.“科教兴农”的原则。
5.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什么是自然资源
自然资源是自然界中可以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量的总称,自然资源主要包括土地、水、气候、生物和矿产资源等五大门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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